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新设&并购)指南
一、申请条件
企业(但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按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通知要求,准备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
(二)企业将营业执照和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加盖企业印章《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机构申请表》)扫描后,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到“系统”中,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上传。
(三)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相对大股东在申报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材料扫描,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一并上传。
(四)国有控股(独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上级管理部门有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实施或报批前,须履行其他相关程序的,应主动告知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一并上传。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从“系统”中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将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查阅。如材料齐全,上报商务厅。
(二)商务厅对企业真实性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受理企业备案申请。
(三)受理通过后,商务厅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需征求商务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除外)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统称《证书》)。
(五)企业取件人凭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领取《证书》。
备注:
1、本指南同时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2、本指南同时适用于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
3、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材料:
(1)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相关(境外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2)境内投资主体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境内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4、境外设立机构真实性审查材料:
(1)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机构内部决议;
(2)提供境外机构开办费、运营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
说明:境外并购企业股份或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提交第3项审查材料,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提交第4项审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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