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登记核心要求(高管与实际控制人)
发布时间:2024-11-23
私募管理人登记核心要求
结合日常大家的咨询以及中基协的反馈情况,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几项在私募管理人登记中容易出问题的要求,供参考了解。
基础信息
关联方要求
出资人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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