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架构搭建(ODI与37号文)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11-09
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完成红筹架构搭建最为关键的步骤,即以并购的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控制之下。根据10号令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然而,实务中,除了极少数guozibeijing个案以外,基本没有成功取得商务部审批的关联并购先例。因此,选择股权控制模式的红筹企业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核。
①方式一:以境外身份通过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收购(换身份)
“关联并购”的主要审核对象,是境内主体以其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在境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如若相关主体不再拥有境内身份,将不会触发10号令11条规定中的“关联并购”,从而规避10号令关于外资并购的限制。
因此,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内自然人股东通常会选择先移民,取得境外身份,然后在境外层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包括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实践中,海底捞在港交所上市前张勇夫妇移民到新加坡、周黑鸭董事长周富裕之妻唐建芳取得瓦努阿图共和国永久公民等相关操作都是基于此目的。
境内自然人股东取得了境外身份后已属于境外人士,其若直接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原则上不适用10号令第11条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商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为避免由此带来审批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在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资产时先设立WOFE,再通过WFOE收购境内运营公司股权(股权并购方式)或核心资产(资产并购方式),此时则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情形下,只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收购境内公司完成后,该模式下的红筹架构即搭建完成。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相关规定可知,关联并购审查的客体系非外商投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均无需按照10号令中“关联并购”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因此,部分红筹企业选择“两步走”的方式规避关联并购的审核。先引入第三方境外投资者增资把境内运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再由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WFOE,由WFOE收购境内股东和第三方境外投资者持有的JV的股权,将JV变为WFOE的全资子公司,实现直接持股模式的红筹架构搭建。
关于第一步中的外资收购比例,部分地方商务部门会认为“两步走”是规避关联并购,会要求外资达到最低比例,方能变更。因此做方案前,需要和境内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沟通是否有最低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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