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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收购公司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流程(ODI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8-26 15:31 更新时间: 2024-09-13 07:02

在美国收购公司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流程(ODI指南)

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以上两种方式都要向商务部和发改委的项目申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出资的决议。

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3.投资方和外方的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

4.招标、并购、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中外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5.以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的确认函进行验资。或者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ODI备案(境外投资)并购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ODI备案(境外投资)并购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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