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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境内企业境外再投资的备案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8-13 15:34 更新时间: 2024-09-17 07:02

境内企业境外再投资的规定与相关手续


商务部门


(一) 境外再投资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境外投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 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 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第二(二)条和第二(四)条之规定: 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Zui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 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 对于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 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之规定, 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结合商务部门的上述规定, 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开展境外再投资行为, 履行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之相关手续。
(二) 境外再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相关手续
1. 如境外再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履行核准手续
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 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1)

核准申请主体: 境内投资主体。如境内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 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如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 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

核准申请流程: 境内投资主体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经商务部核准后取得商务部出具的书面核准决定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 如境外再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履行报告手续

(1)

报告主体: 境内投资主体。


(2)

报告流程: 在完成境外再投资的境外法律手续后,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商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相应商务部门。


(三) 未按规定履行境外再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相关手续之法律责任
境内投资主体未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 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 必要时将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企业的xingzhengchufa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情节严重的,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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