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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境外投资备案年报,年检如何填写?
发布时间: 2024-08-15 09:05 更新时间: 2024-09-17 07:02

   中国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后,仍需依法向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履行统计、年检、备案等手续,并由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监督检查。涉及境外国有资产的,国资委将组织产权登记、检查运营情况以及财政部对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审核、备案等。

    1、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统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及第三章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事宜,规范信息统计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1)完成境外投资行为后,境内投资者应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性:

    企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4)投资事项变更的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如境外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的变化,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申请变更及监督检查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3、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以及财政部: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监督

    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等。其中,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境外发[1996]114号)]。

    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1999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1)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2)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3)企业增、减资本金;

    (4)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5)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

    (6)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

    (1)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

    (2)企业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决策事项。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有关境外投资、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近期处于较快的变化之中,以上概述所依据的法规可能很快会被新的法规所替代。因此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境外投资项目及其运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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